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429號
原 告 林慧寧
被 告 林曉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應具備之程式
。原告起訴不備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
定為5萬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原告僅繳納
1,000元,尚不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不得單獨對本裁定第2項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