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346號
CYEV,114,嘉小,346,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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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46號
原 告 趙晁偉
被 告 Joseph Lai Jun Hao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7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8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3年12
月28日起,參與名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名稱「9
號」、「HENG」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
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負責移轉特定犯罪所得,
並收受每日報酬新臺幣(下同)5,000元。被告復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
犯意聯絡,由犯罪組織成年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15時41分
許,以臉書暱稱「韓利甯」與原告聯繫欲購買行動電話,並
傳送假嘉里大榮貨運網址,原告遂依指示登入該網址註冊商
品名稱及賣家資料,該詐欺集團成員復以LINE「嘉里大榮快
遞KerryTJ」及客服專員身分佯稱:未開通簽署託運條款協
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29,989元至指定之存
款帳戶(林沁鈺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該款項遭被告提領後再交付與犯罪
組織成年成員,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原告因被告共同詐欺
取財之不法行為,受有29,989元之金錢損害。為此,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29,989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對本院114年金訴字第221號刑事判決無意見,對
於原告之請求亦無意見,但現在沒有辦法還錢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前揭時地因遭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將款項
匯款至系爭帳戶,並由被告提領款項等事實,有本院114年
度金訴字第221號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0頁)
,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資料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堪信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侵
權行為之成立,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
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
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查原告既遭詐欺集團
詐騙而匯款至系爭帳戶,而由被告將款項取走造成原告財產
上損害,依上開規定自應屬共同侵權行為,是被告自應與詐
欺集團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至於被告雖另辯以目前沒有辦法還這些錢等語,惟按有無資
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準
此,原告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因遭詐騙
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至系爭帳戶之款項29,989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9,9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18日(
送達證證書見附民卷第2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毋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自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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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