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2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鍾文瑞
王裕程
被 告 廖金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7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於民國86年9月18日向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經查,被告最後一
次繳款日為88年6月23日,繳款金額為6,631元,自該日起即
未依約繳款,日盛銀行因此受有90,886元之損失,經中國航
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航聯公司)賠付82,210元
後,被告截至101年10月26日止尚欠日盛銀行本金8,676元(
下稱系爭債權)。嗣日盛銀行將系爭債權讓與立新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立新公司與原告合併後由原
告為存續公司,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6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