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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248號
CYEV,114,嘉小,248,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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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248號
原 告 高杰皇嘉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致誠

訴訟代理人 許湘軍
被 告 黃秋樺

訴訟代理人 王廷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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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