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248號
原 告 高杰皇嘉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致誠
訴訟代理人 許湘軍
被 告 黃秋樺
訴訟代理人 王廷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