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286號
原 告 蔡明芳
被 告 王宏仁
王柏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王柏佑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王宏仁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僱請被告王柏佑
使用無人機噴灑除草劑於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致由原告所租用位於系爭土地西側之
同段513之1、513地號土地上種植之空心菜毀損、死亡,受
有預期收入新臺幣(下同)205,200元之損害。原告種植空
心菜係供採種子用,須耗時8個月才能產出,自其於同年5月
23日灑下種子,原預期需於翌(114)年1、2月即可採收,
卻於113年8月17日約晚間11時許,發現農田有遭農藥噴灑而
枯萎之情形,導致空心菜葉分蘗狀況不佳,沒有葉片無法行
光合作用,許多植株葉片掉落,僅剩枯梗,葉片或捲曲、皺
縮,或有枯黃斑點,而畸形葉即代表植株受損至根系。經申
請農委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嘉義縣政府農業處派員至現場
會勘情形為:「植株受損狀況說明:園區全區受損,有方向
性,西邊較為嚴重。葉片有斑點,嚴重枯萎,非病蟲害引起
之症狀。」後經嘉義縣政府以113年9月10日發函更正「原誤
繕為西邊較為嚴重,更正為在170線道上面向田區513之1地
號左側(東邊)較為嚴重」,嗣經原告將受損植株送驗結果
驗出含超量之嘉磷塞(俗稱年年春之有機磷除草劑),依農
業部動植物防疫檢驗署之官方網站所載,嘉磷塞並非無人機
用藥之可用藥劑,可見被告王柏佑已違反農業部之公告,使
用非官方許可之無人機可用藥劑為噴灑,致原告之空心菜田
全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王柏佑應負
賠償責任。另被告王宏仁交由不具有無人機噴灑農藥專業操
作證之被告王柏佑承攬本件噴灑除草劑工作,致原告所種植
之空心菜受有損失,依民法第189條但書規定,被告王宏仁
對定作及工作之指示有加以注意之義務,其對承攬人有選任
之過失,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然依出售空心菜子
予「榮壁種子農藥行」之價格約每70公斤為新臺幣(下同)
9,500元,原告預估損失1,512公斤之產量,及申請檢驗費用
5,400元,共計受損金額為185,600元【計算式:(1,512公
斤÷70元×9,500元)+檢驗費5,400元-114年度1月有少量收成
而賣得25,000元=185,600元】,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185,600元,及被告王宏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被告王柏佑自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第
1項聲明金額為210,600元,嗣減縮聲明如上)。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王宏仁則以:原告空心菜並沒有都死亡,原告所述並非
事實,原告提出空心菜之受損照片僅有局部,無法判斷是何
時照的,有一些是颱風後照的,係遭颱風所影響,並非被告
所造成,原告有去申請災害補助,有些照片看起來東側農作
物並沒有受損的情形。又513及513之1地號土地非原告所有
,原告亦未舉證承租關係,無法得知地上作物確實為原告所
種植及原告受有損害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王柏佑則以:我有受被告王宏仁委託在系爭土地上以無
人機噴灑農藥,但詳細時間記不起來,我具有無人機操作證
,當時噴灑的農藥名稱不記得,是功效讓雜草死掉的除草劑
。我家也有種空心菜,原告所提出之照片並沒有什麼影響,
且原告是收空心菜的種籽,而不是要出售空心菜,從空心菜
長出來到結籽,還會有開花結果的過程,空心菜生存能力很
強,會一直分娩,原告所提出之照片只是秧苗而已,感覺是
缺少肥料,所以黃黃的,如果死掉是整株倒地,呈黑色,爛
掉的樣子,不會還直挺挺。一般種空心菜還會噴藥避免長太
快,否則會影響分娩,開花會開的很少,就無法結籽。收成
的方式是整株收成,曬乾之後再用機器將籽採下來,原告種
的是空心菜的種籽,並不是一般空心菜的葉子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
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
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
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
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規定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
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
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經查,原告有於系爭土地西側之513之1、513地號土地上所
種植空心菜乙節,有其提出農民基本資料卡(本院卷第23
頁)在卷可查,而被告王宏仁有僱請被告王柏佑於113年8
月16日使用無人機於系爭土地上噴灑農藥乙節,業經被告2
人所不爭執,上情均堪以認定。原告主張其於系爭土地西
側之513之1、513地號土地上所種植空心菜,有因被告王宏
仁僱請被告王柏佑於113年8月16日使用無人機於系爭土地
上噴灑農藥之行為,致受損而受有預期收入之損害云云,
既經被告2人所否認,則原告自應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負
舉證責任。
㈢原告固提出113年8月17日後所拍攝之空心菜受損照片及嘉義
縣政府所製作之會勘紀錄、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出具之
檢驗報告、嘉義縣政府113年8月30日府農林字第113022374
8號函暨委託殘留檢驗申請及收件紀錄表、匯款回條等為證
,然依空心菜受損照片僅能證明空心菜之生長外觀,無法
證明該外觀係何種成因所致,被告王柏佑尚抗辯該空心菜
之生長外觀並非全係受損狀態、亦非係受農藥所致,而有
照顧不週、施肥不足所致,對此,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其
所種植之空心菜確實全部受有損害,已難僅憑空心菜照片
認定空心菜因農藥而受有損害。又依嘉義縣政府所製作之
會勘紀錄(本院卷第39至41頁)、嘉義縣政府113年8月30
日府農林字第1130223748號函暨委託殘留檢驗申請及收件
紀錄表(本院卷第59至65頁)可知,嘉義縣政府係於113年
8月26日前往勘查,勘驗結果為植株受損屬非病蟲害引起,
並於113年8月26日將採樣植株冷藏宅配至農業部農業藥物
試驗所檢驗,依該所出具之檢驗報告(本院卷第47頁)觀
之,經該所以酸化甲醇萃取後,再以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
分析結果,採樣之空心菜僅含有嘉磷塞成分,核與被告王
宏仁於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時所稱當時噴灑農藥為固殺
草(本院卷第323頁)之種類不同,且被告王柏佑稱已遺忘
當初噴灑何種類農藥,此外,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王
柏佑當時噴灑含有嘉磷塞成分之農藥,況系爭土地與原告
所種植空心菜之513之1、513地號土地間尚有511、512地號
土地,參以原告自述此距離約有2、30公尺等語(本院卷第
325頁),在在均難以認定被告王柏佑於系爭土地噴灑農藥
之行為有何導致原告種植於鄰地之空心菜受損之事實。
㈣再者,我國於當年度7月23至26日,有因凱米颱風侵襲而致
農林漁牧業損失之災情,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由國家災害
防救科技中心氣象組所發表之2024年凱米颱風氣象與衝擊
分析報告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87至304頁),而原告於颱
風過後之113年7月30日亦有以受颱風災害為由申請救助22,
788元,有嘉義縣政府114年5月15日府農林字第1140121368
號函暨113年度凱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申請表(農
產業)、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存摺封面、113年農民耕作措
施【種稻、轉(契)作、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生產環境維
護措施】申請書、現場照片等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71至28
3頁),再參以原告於起訴書記載其係於113年5月23日灑下
種子,預期於翌年1、2月收成等語(本院卷第6頁),可知
其當時所種之空心菜應已於同年7月23至26日受到凱米颱風
影響而有受損,是被告王柏佑上開辯稱原告種植空心菜係
因颱風受損等語,應屬可採。縱原告復主張其已於颱風後
再種植云云,然自其於颱風過後申請補助(113年7月30日
)至其主張拍攝空心菜時間(同年8月18日)僅有10餘天,
其所提出之空心菜照片是否為其事後所種植,已有疑義,
況原告亦無法證明被告有噴灑嘉磷塞成分之農藥,實難認
定被告王柏佑於系爭土地噴灑農藥之行為與原告種植之空
心菜檢驗出嘉磷塞成分並受有損害之事實相關。
㈤承上,原告所提證據已無法證明被告王柏佑於本件噴灑農藥
之行為有何造成其種植之空心菜受損之事實,又被告王柏
佑確實具有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資格,有中華民國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核發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影本(本院卷第2
29頁)在卷可佐,則無證據證明被告王宏仁有何選任承攬
人之過失可言,是原告本件主張,均礙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
告185,600元,依前所述,因原告就被告等有何侵權行為事
實存在均舉證不足,其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附
此說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駁
贅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
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