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莊獻超
被 告 李宗諺
李紹銓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清田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