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18號原 告 羅奕妤 住○○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振芳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之5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
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
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同法第56條
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
訴訟。是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
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否則法院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自
應先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
決駁回之。
二、本件坐落「嘉義縣布袋鎮菜鋪廍段新吉小段761地號土地」
之共有人施看之長男施錦瑞之四女施惠珠於民國98年3月23
日死亡,經查,被繼承人施惠珠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黃
榮芳、黃獻志、黃獻貴、黃瑋璿、黃瑋承等人、及兄弟姊妹
施松竹、施松江、施松輝、施松烈、施松吉、陳施梅花、黃
施玉梅、蔡施金女、施玉蟬等人均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施慧
珠之遺產經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98年繼字第1319號號拋棄事件卷宗附卷可查,如被繼
承人施惠珠無人繼承,原告應補正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
明,並以該遺產管理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如原
告逾期不補正,即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