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364號
原 告 鄭志鴻
被 告 浚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景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414
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4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170元。
二、應陳報事項:系爭支票原因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為借貸關係,實際交付款項為何?並應提出交付借款之
證明。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
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
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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