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張悅音
被 告 漢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