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調字,114年度,257號
OLEV,114,員簡調,257,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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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調字第25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追加被告王思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
、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
王思語」為被告,然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亦
未陳明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雖
具狀請求本院調取合作金庫員林分行帳戶所有人資料,然本
院依原告所提供之帳戶資訊函查後,仍查無「王思語」之人
別資料,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於114年6月25日合金
員林字第1140002014號函可稽,原告仍應陳報其身分證字號
及住居所等人別資料,否則將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追加之
訴。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提出兩造工程契約書(應含工程項目、施作日期、約定工程款
金額)。
㈡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0萬元之證據及計算式。
㈢原告本件究係請求解除契約後返還工程款,或損害賠償均不
明確,應具體表明請求權基礎(係依據何法律規定或契約約
定),並提出催告解除契約、瑕疵重大或具體損害證明。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補正被告之正
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請求之法律依
據),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
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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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