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9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楊子誼
被 告 元利工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胡櫻美
被 告 王元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893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