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埔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Urooj Murad王麗
訴訟代理人 林咏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淑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
)。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郭淑慧間請求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全部扶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請求法
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郭淑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部
分法律扶助乙節,業據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且依
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