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3年度,600號
NTEV,113,投小,600,20250728,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60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林雅玲
被 告 王徐秀鳳王永慶之繼承人

王天君王永慶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翠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永慶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6萬3,453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9,549元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永慶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