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13年度,135號
NTEV,113,埔簡,135,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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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簡字第135號
原 告 莊鎮碩


訴訟代理人 莊豐全
許凱翔律師
被 告 王智廣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律師
被 告 劉秀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蔡宜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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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