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214號
原 告 李素雲(即王銘得之繼承人)
王俊仁(即王銘得之繼承人)
王齡慧(即王銘得之繼承人)
上一人訴訟
代 理 人 葉信宏律師
上三人訴訟
代 理 人 劉家榮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正軒律師
原 告 李美嫻(即王俊文之繼承人)
王信淳(即王俊文之繼承人)
王辰羽(即王俊文之繼承人)
被 告 詹文仁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複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
銷。
二、本件應由李美嫻、王信淳、王辰羽為原告王俊文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
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
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86條、第178條分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王俊文為王銘得之繼承人,於承受訴訟後之
民國114年3月2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
資料在卷可稽,本件原告王俊文前已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程
序並不當然停止,然原告王俊文訴訟代理人具狀陳報,無法
與原告王俊文之全體繼承人李美嫻、王信淳、王辰羽取得聯
繫,無法聲明承受訴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51至455頁)。
審酌上開情節,應認有裁定本件訴訟於原告王俊文之之繼承
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向本院聲明承
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查原告王俊文之繼承人為其配偶李美嫻及其子女王信淳、王
辰羽,且其等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
無繼承人不明之情形,認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
消滅,爰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
四、另原告王俊文之繼承人李美嫻、王信淳、王辰羽迄今遲未聲
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為王俊文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