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高浩騫
代 理 人 陳振榮律師
簡偉閔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王昆寶、吳文振、黃井、蔡焜
森、蔡萬作、蔡曉瑩、蔡亞馨、蔡子羿、陳淑芬、陳盈宇、阮莊
、林慶堂、林宏州、李萬棟、蔡安順、蔡政穎、蔡政錡、蔡承豪
、林宗翰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
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
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
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
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