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14年度,69號
PKEV,114,港簡,69,2025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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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梅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艷紅陳俊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
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之
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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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