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冠豪
吳祐吉
被 告 蔡奇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7日14時58分,在本院
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未對被告合法送達庭期
通知,爰裁定於民國114年8月7日14時58分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