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14年度,80號
PKEV,114,港小,80,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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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冠豪
吳祐吉
被 告 蔡奇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7日14時58分,在本院
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未對被告合法送達庭期
通知,爰裁定於民國114年8月7日14時58分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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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