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14年度,137號
PKEV,114,港小,137,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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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137號
原 告 黃品維
訴訟代理人 黃耀賢


張雅芳


被 告 楊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697號),本院
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
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本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述交通費應予 駁回之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二、按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稱「所受損害」係指與權利之受損有 相當因果關係者而言。本件原告因訴訟之需要而支出之交通 費用,與被告之侵權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其因支出交通費 用而受有損害,屬原告循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維護自身權益 所支出之訴訟成本,此部分請求,尚乏所據,礙難准許。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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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