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13年度,194號
PKEV,113,港簡,194,2025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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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原棋

丁定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毓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俊啓、丁松雄、陳長興丁添財之遺產
管理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本
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660
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
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之
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1,
8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6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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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