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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11年度,212號
PKEV,111,港簡,212,20250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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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12號
抗 告 人 陳芳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文宏、許希哲許明彥(歿)、許雲娥
許澤耕、顏許秀峯、許長發許長豐蘇榮矜蘇莞筑、蘇敬媛
蘇惠燕蘇文美蘇文玲林珠瓔、林宸瑛、林清源、林光輝
張林文卿、許哲光、許祝君、許黛君許翠君、許君碩、許佳
君、陳仁良陳仁敏、謝陳鏡玲、陳瓊璣陳山榮陳博華、陳
茂綸、許慈容、謝許紫薇許長流許翠蓉許長生許長堯
許鳳仙許鳳凰許鳳娥、許鳳嬿、許庭維、許庭菖、許黃直
許津腕、許長勝許雅棋、許與正、許與廉、許與中、李湘涵
李廣珍、李建德、陳許秋涼許德一、陳長慶、許常豐、涂許阿
勤、許力仁許麗品許豐榮、許怡年、黃碧綢、許琇媜、許名
漳、許琇婷、許莊惠珠許倖瑜許雅鈞、葉蘇素玉蘇惠美
黃花枝、蘇許碧蓮陳朝謀、許紫紅、許長華許長卿、許麗
枝、許清茶、許長存、許佩仁、許佩文許佩瑜陳長興即許
耀遺產管理人、陳玉釵陳修志陳俊良陳玉容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補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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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