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4年度,158號
PDEV,114,斗小,158,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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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158號
原 告 陳宏濱
被 告 詹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 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被告固有於民國113年3月14日17時34分許,口出「幹你娘」 、「土匪」、「土匪兒子」等穢語(下合稱系爭穢語)。然 經核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22號全案卷證(下稱刑事卷宗 )資料顯示,原告與其父親陳常吉於90年間曾共同毆打被告 ,遭判決處拘役;於112年間與被告有排除侵害,確認通行 權糾紛,可見兩造於本事件發生前即互有嫌隙。另卷附勘驗 顯示(見刑事卷宗第54至55頁),原告自被告騎乘腳踏車進 入彰化縣北斗鎮興農路2段390巷後,即持手機一路尾隨被告 拍攝,而過程中被告除口出本案穢語外,尚有提及「路給你 過還被你打」、「你再錄看看」等語,應係因被告自覺遭原 告找麻煩並拿手機出來錄音,始氣憤而脫口而出,參以被告 與原告及原告之父先前之傷害案件及確認通行權事件等糾紛 ,足認被告係以系爭穢語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其主觀上並 無貶損原告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故意。是原告主張被告故 意侵害其名譽權及人格權,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萬元 ,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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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