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志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善銘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4年度斗補
字第339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
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聲請人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