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597號
原 告 峰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瀚婷
訴訟代理人 蔡宗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柏台灣影音代理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3,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5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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