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558號
NHEV,114,湖補,558,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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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55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祥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8,1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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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