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543號
NHEV,114,湖補,543,2025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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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543號
原 告 黃翠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孝秦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2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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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