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528號
NHEV,114,湖補,528,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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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528號
原 告 勤樸天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曉政
訴訟代理人 葉常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麗萍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萬2,93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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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