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522號
NHEV,114,湖補,522,2025071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522號
原 告 林麗宿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鄒慧娟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
萬2,674元(即請求之本金及算至起訴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5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7,029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