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48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子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萬6,
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