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湖補字第447號原 告 林義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鳳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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