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447號
NHEV,114,湖補,447,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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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447號
原 告 林義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鳳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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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