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428號
NHEV,114,湖補,428,202507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鄭琬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紹宓之繼承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30元。
說明: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
萬7,068元(即請求之本金,加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利息之
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二、載明被告「楊紹宓之繼承人」正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提出被繼承人楊紹宓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