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422號
原 告 蔡捷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夢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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