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耿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2,7
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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