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261號
NHEV,114,湖補,261,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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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261號
原 告 江秋峰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萬4,699元(按原告聲明
請求撤銷執行標的保約之解約金金額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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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