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邱志仁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 告 蘇金連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
○○○○○○○○)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74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1
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817元暨自民國95年11月 2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2,67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 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 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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