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577號
原 告 黃松振
被 告 張逸輊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57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 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 7月24日在本院公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 元。二、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