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5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凱臨
人
被 告 鄭凱臨
被 告 鄭順雄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564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7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7 月10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7,1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90 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307,105元 214,968元 自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36%計算。 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92,137元 自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36%計算。 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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