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460號
NHEV,114,湖簡,460,2025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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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460號
原 告 李歐素貞

訴訟代理人 李紹
被 告 洪柏漢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 園○○○○○○○○○)


陳羿逢


陳鍾善

潘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
字第144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本息(見111年度附民字第1445號卷第5
頁),嗣於民國113年10月8日、114年4月15日以民事陳報狀擴張
聲明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73,000元,及其中400,000元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273,000元自擴張聲明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
本院卷第78、162頁),核原告擴張後請求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所定額數,本件復非同條第2項不問標的金額或價額應一
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依同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應由本
院裁定改行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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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