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319號
原 告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祐
訴訟代理人 楊佳縈
被 告 鄧麗卿
林咨吟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慧雯
被 告 林新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4月7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4年度醫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終結確定或和解、撤回起
訴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兩造另案已於114年7月2日和
解成立而告終結,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索引卡查
詢結果在卷可佐,爰依首開規定,撤銷前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