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143號
原 告 黃如瓊
被 告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書含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1143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7 月14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3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5,437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1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113年4月26日 113年7月15日 6% 800,000元 QA0000000 2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113年7月15日 6% 2,700,000元 AK0000000 3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113年7月15日 6% 310,000元 NA0000000 4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113年5月31日 113年7月15日 6% 310,000元 NA0000000 5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113年7月15日 6% 310,000元 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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