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4年度,518號
NHEV,114,湖小,518,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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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17樓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住○○市○○區○○街00號17樓
訴訟代理人 曾婉婷  住○○市○○區○○街00號17樓
           送達代收人 曾婉婷  
           住○○市○○區○○○路000號13樓
被   告 王子豪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0號3
            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51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1
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21元,及自民國113 年2 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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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