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3年度,1326號
NHEV,113,湖簡,1326,2025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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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彰
訴訟代理人 蔡婉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兆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8,72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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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