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湖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黃智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4年6月6日北市警汐分刑字第11412333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智勇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經查獲其於民國114年5月21日14時
00分許,以社群軟體Threads(下稱Threads)之帳號「brav
e57」,在社群張貼【記廣告上的「台北」,英文被翻譯成
「TAIIPEI」後再一包,國小服務的友人收到學校發給每位
教職員的世壯運NG衣服,萬安只是不會講笑話的韓國瑜,而
盧秀燕就是女版猴猴做代誌】之言論及印有「CHINESE TAIP
I」T恤之照片(下合稱系爭貼文),而後臺北市教育局、雙
北世界壯年運動會執行委員會(下稱世壯運執委會)對此發
表澄清聲明稿,聲稱系爭貼文並非事實,請求警方查辦。經
移送機關調查,被移送人坦承確有於上述社群軟體張貼系爭
貼文。核被移送人之行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法移請審理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上述規定,於受理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亦準用之。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之
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
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
三、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
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
款固有明文。惟所謂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
矢之謂(立法理由參照);是本條款之違序行為,須行為人
主觀上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
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
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
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
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復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
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
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
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
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
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
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
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倘屬言論自由應予保障之範疇,亦
無構成散佈謠言之餘地。
四、經核:
㈠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在threads上張貼系爭貼文,嗣臺北市
教育局、世壯運執委會於翌日發布澄清說明等情,業經被移
送人供承在卷,且有移送機關檢附之系爭貼文截圖、被移送
人與友人對話紀錄截圖、澄清新聞網頁在卷可佐,堪以認定
。惟被移送人於警詢中陳稱︰T恤圖片是一個友人傳給伊的,
據我了解,友人任職於○○學校,該學校教職員有認識做衣服
的廠商,因有做到一些瑕疵品,伊認為應該是廠商不捨得丟
棄,故將衣服送給該教職員,該教職員再將衣服轉送給學校
其他教職員;伊是覺得出這個包是很低級的錯誤,單純分享
到社群上;伊知道有這個法律概念,但伊張貼的當下不覺得
有構成違反法律;伊是看到新聞才知道沒有這件衣服,當下
發文覺得怎會有廠商做出瑕疵的衣服,TPIPI缺少E等語。
㈡查,臺北市教育局、世壯運執委會於114年5月22日固藉由新
聞媒體澄清並未發放世壯運服裝給學校,亦無要求學校製作
世壯運相關服裝、系爭貼文所張貼之T恤並非由世壯運授權
或製作等內容,有上開澄清新聞網頁可參。然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被移送人張貼之系爭貼文,應係本於友人之資訊來源
,以自身之理解、判斷與評價,而為個人意見表達及評論,
當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縱認其論述、觀點可能令不同意
見者產生負面觀感,或引致觀點不同者不快,仍不影響其為
意見表達及評論之性質。而由移送機關檢送之證據資料,實
不足認定被移送人主觀上確有明知不實憑空捏造之意圖,亦
難認定足以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影響
公共安寧之情事。綜上所述,本件被移送人所為,核與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自應為
不罰之諭知。
五、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