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發還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30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所
提出如附表所示證物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提出之文書原本須發還者,應將其繕本、影本或節本附
卷。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意旨略以:為重新提告,聲請發還本院113年度
壢簡字第130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
證物等語,經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後,認為聲請人依
前開規定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證物原本,於法並無不合,本
院於發還前則依規定,將附表所示證物影印為影本附於系爭
事件卷宗內,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表: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中隊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本院簡易庭通知書、民事委任書、本院調解程序應攜帶之 證件及注意事項、本院調解利益說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列 印在1紙A4紙上之15張照片各1份(即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30 3號卷第5頁至第11頁)
⒉照片6張(即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303號卷第12頁至第17頁)⒊薪資請假工作證明、車禍損害賠償請求委任金額明細表、衛生 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診斷 證明書各2份(即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303號卷第18頁至第19 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29頁至第31頁、第34頁)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犯罪被害人權益告知書、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印在1紙A4紙上之8張照片、獅子車業估價單、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
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即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303號卷第20頁 至第22頁、第25頁至第28頁、第32頁至第33頁)⒌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預約掛號單、復健科治療須知、排 程單、復健科治療計畫單、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暨新屋分院醫 療費用收據各1份(即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303號卷第35頁至 第39頁)
⒍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急診醫療費用收據3份、門診醫療費 用收據5份(即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303號卷第40頁至第47頁 )
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桃園市政府函、元力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桃園市政府稅務局111年全期使用牌照 稅繳款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汽(機)車過 戶登記書、服務暨費單、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過 戶登記書、富邦產險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費收據、汽車新領牌 照登記書、清償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拓鼎新創 單據、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 303號卷第80頁至第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