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203號
原 告 陳恩恬
被 告 王晨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
害案件,因原告已撤回刑事告訴,而經本院刑事庭判決以11
3年度審交易字第742號為不受理之諭知,本院刑事庭嗣以11
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至本院
民事庭審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53,460元,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1,053,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起訴狀未說明請求金額係如何得出,請一併具狀說明
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來,並分項列明及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