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164號
原 告 陳秭翊
被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8,800元,惟未表明
係如何計算,亦未敘明本件原因事實,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暨提
出本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4731號裁定影本,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送達原告,有
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
本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各1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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