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4年度,776號
CLEV,114,壢小,776,202507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776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張品文
被 告 方洪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2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