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37號
原 告 林繼強
被 告 陳怡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 ,亦成立消費借貸」。又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 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借貸 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舉證責任。而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 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非謂 一有金錢之交付,即得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即屬消費借貸關 係。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 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557號、86年度台上字第2804號判決亦可供參。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間向其借款新臺幣(下 同)54,180元購買機車(下稱本案機車),並請求被告返還上 開借款,依上說明,原告自應就其交付金錢予被告,並與被 告有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等有利於己之事實,先負舉證之責 任。又就原告有無借貸被告金錢乙節,兩造分別提出各自製 作之113年7月11日兩造間對話錄音檔譯文供本院審酌(見本 院卷第33至36頁、第52頁、第54至57頁),被告對原告製作 之錄音譯文形式真正並不爭執,僅原告具狀表示被告有變更 錄音檔內容云云。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證物袋內標註11 4壢小37被告證據之綠色光碟錄音檔案,並勘驗其中與本案 有關之部分,男聲即原告(下稱甲),女聲即被告(下稱乙), 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本院審酌兩造均未否認上開錄音檔為 兩造本人聲音,且該錄音檔錄音連續,兩造各自製作之譯文 與錄音檔內容互核相符,雙方譯文重合部分,內容亦無太大 出入,並無可疑之處。原告復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或錄音檔
供本院比對被告提出之錄音檔有何不妥之處,原告主張被告 有變更錄音檔內容乙節,礙難憑採,自堪信兩造製作之錄音 譯文均為真實可採,可為本件之判斷基礎,先予敘明。四、次查,被告雖對於原告所提之錄音譯文之形式上真正為不爭 執,然觀原告所提之錄音譯文中僅有其記載「711-5錄音檔 」內容提及「機車」而與本案有關,內容略以「被告:幹都 是我的錯,我等你看完。原告:妳給我撞到整隻手都流血了 。被告:我有看你手機嗎?原告:我也沒有。被告:你之前 還跟別的女人講話。原告:我跟那個女人講話。被告:什麼 你有1千萬,我都不想講而已。原告:哪有1千萬。被告:你 自己在跟女人講話。原告:我哪有在跟女人講話,你唬爛。 原告:我還故意用一個形容,形容長得很機車的樣子。被告 :我明天跟我同事借錢把你的摩托車錢還你。原告:妳每次 都為了一些小事來跟我吵架」等語(見本院卷第56頁至第57 頁),被告雖稱「我明天跟我同事借錢把你的摩托車錢還你 」等語,惟觀上開譯文之前後對照,尚無從據此推知所謂本 案機車款項之來龍去脈為何,參以原告提出被告於113年5月 16日購買機車之收據,固可推論原告應有交付金錢予被告做 為購買本案機車所用,惟輔以附件(一)、(二)之勘驗內容 ,原告係表示:「……你去買那台車子,你三台車子都是我買 給你的,銀色是我買給你的,你那台是黃碧吟退下來去買的 喔,這台是我買給你的,我買三台車子對你還不夠好」;「 我車子還很好直接買你的名字,我本來想說我身心障礙還有 那個燃料稅不用繳,算了,直接給你。……五月買冷氣給你, 五月買摩托車給你,六月買冷氣給你,你今天現在這樣對我 ,讓我在這邊死…」等語,是從上開對話之過程,原告細數 被告所得之物,及被告113年5月購買本案機車時,均係使用 「買給你」、「直接給你」等詞句,依原告整體語意解釋, 原告上揭為被告添置之物品顯包含本案機車,故已不能排除 原告交付本案機車款項給被告之法律關係屬於「贈與」,已 難認兩造對於原告交付本案機車款項給被告間之法律關係有 借貸關係之意思表示合致。
五、準此,本件兩造間之金錢交付關係已難證明為借貸法律關係 ,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相佐,自難認原告就兩造間存在消 費借貸關係乙節已盡舉證之責,原告依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返還借款,其主張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附件:
(一)時間自00:15:46至00:16:07止:甲:四、五十萬我沒拿到半毛錢,你去買那台車子,你三台車子 都是我買給你的,銀色是我買給你的,你那台是黃碧吟退下 來去買的喔,這台是我買給你的,我買三台車子對你還不夠 好。
(二)時間自00:49:50至00:50:57止:甲:給我一個答覆拉,給我一個答覆就對了,我不要在這邊爭了 ,該怎麼樣啦,我明天去拿藥啦,明天叫你哥出來講,我叫 阿古(台語舅舅)那邊叫過來,出來講,我車子還很好直接 買你的名字,我本來想說我身心障礙還有那個燃料稅不用繳 ,算了,直接給你。你這樣對我,四、五月帶你去士林、淡 水,五月買冷氣給你,五月買摩托車給你,六月買冷氣給你 ,你今天現在這樣對我,讓我在這邊死,差一秒就死掉OHCA 三秒就死掉,我現在已經被你氣到胃很痛,快死掉了,你為 甚麼要這樣對我,陳怡分。
(三)時間自00:52:11至00:54:45止:甲:你LINE打開了啦,LINE打開,你都在寫什麼,我要看。我要 看啦,你聽不懂我要看LINE你聽不懂嗎。
乙:看什麼!我又沒有寫東西。
甲:那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啊。你就是有一個朋友…媽的,之前1 08年就小孩帶走怎樣怎樣,我跟我媽講,我媽說當初就要過 來罵他,那個人長得怎麼樣我都還認得啦!你給我弄那個LI NE出來。我叫你弄LINE出來你聽不懂嗎?乙:沒有東西。
甲:沒有…哪有可能沒有東西!LINE一定有東西,你跟隔壁講話 也有東西,跟高老師也都有LINE,你給我弄出來喔。 乙:唉……沒有東西啦。
甲:那我直接拿來解鎖(手機搶奪的聲音),怎麼會沒東西,我看 到底有什麼東西。
乙:就沒有東西你在幹什麼啦!
甲:你給我解鎖啊,我要看LINE有什麼東西。
乙:我沒有東西。
甲:我拿去解鎖。
乙:給我拿來喔,我沒有東西。 甲:什麼沒有東西!沒有什麼沒有東西的。我要去解鎖就對了。 我要花錢,因為你今天對我這樣子太無情了。
乙:我沒有東西啦!還我啦喔!
甲:那你LINE給我解開。
乙:我LINE解開要幹嘛啦!
甲:我要看有什麼東西啦。我跟你說我要看喔!你給我解開。密 碼多少?多少?
乙:我沒有東西,還我喔!
甲:我跟你講多少?
乙:我沒有東西,我要LINE什麼?
甲:你LINE隔壁,LINE什麼…我也可以LINE林恩嵩,可以LINE你 啊!總不能LINE什麼,你密碼給我解開喔。乙:你去叫警察。你去叫警察。手機還我。手機還我。 甲:你錢還我啊! 乙:好啦,你還我,我明天去銀行借啦,你還我啦,你要多少, 我去銀行借,還你就對了。來…給我。
甲:你能借多少錢?你300萬都借不到!
乙:我沒有拿你300萬啦。
甲:你沒有拿我300萬!你拿我那麼多錢!
乙:手機還我,那是我手機。 甲:你裡面有存我東西,我懷疑你裡面有男人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