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4年度,167號
CLEV,114,壢小,167,2025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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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6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楊信堅


被 告 壯慧珠鄧正元之繼承人

袁俊鄧正元之繼承人

袁浩鄧正元之繼承人

壯又瑄即鄧正元之繼承人

壯采瑾即鄧正元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壯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鄧正元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45,784元,及其中新臺幣43,278元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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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