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051號
原 告 邱振芳
被 告 廖順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6,5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中歷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